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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人均税款偏低异常风险。28、同一单位员工同时存在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异常。
29 、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申报的工资总额不符出现的异常风险。
根据国发(2000)16号文件的规定,从2000年1月1日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再缴纳企业所得税,只对投资者个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个人独资企业在利润的基础上,按照2018年10月1日 起实施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表征收“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在5%-35%之间。
个税分红:(500-125)*20%=75万
某物业管理公司的股东王女士,将其持有公司的10%股权(股东约定认缴现金资本100万元,王女士占10%应出资10万元,实缴0元)以人民币0元转让给了刘先生。王女士认为本次转让股权收入为0元,实收资本也是0元,无转让所得,应该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即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取得股权时的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4. 纳税人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并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不予退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30号)的规定,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股权已作变更登记,且所得已经实现的,转让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转让行为结束后,当事人双方签订并执行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的协议,是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对前次转让行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款不予退回。
则当事人双方签订并执行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的协议,对前次转让行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款不予退回。
新股东以不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企业原盈余积累已全部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原盈余积累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对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企业原有盈余积累转增股本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
股权收购后,企业将原账面金额中的盈余积累向个人投资者(新股东,下同)转增股本,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区分以下情形处理: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五)项规定,保险赔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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